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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23-05-18 16:37  

沈阳建筑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沈建科字【2018】2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规范科研行为,促进学校科研活动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和上级相关科研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申报承担的所有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属性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属性属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等社会资金资助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协同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加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与工作协同,提高科研项目管理效率与科学化运行。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四条  科技产业处是学校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科研项目申报管理、过程管理、结题验收与鉴定等科研活动的运行与组织;会同财务处负责指导项目组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保障项目组按照预算及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使用经费,审查项目经费决算。

资产处负责对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科研项目研究形成的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专项审计,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及时向学校提交审计报告。

监察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纪依规对违纪人员和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处理与相关责任追究。

档案馆负责科研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和管理。

学校法律顾问协助审查科研项目合同约定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院(部)、直属科研机构(平台)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管理,对项目申报、评审、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等进行指导和监督,配合科技产业处做好项目管理与执行。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申请与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应按照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展项目研究和经费使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经费支出的真实性、规范性,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项目申报人资格:
项目申报人必须是我校在职在岗人员,应具备完成所申请项目的科研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本着高度认真负责的精神,能保证课题的顺利进行和完成。离、退休的教职工不能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申请纵向项目,但可以以参与人的身份参与项目研究。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

(一)科技产业处负责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申报信息发布并组织申报学院(部)、直属科研机构(平台)负责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教师和相关科研人员,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保证项目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必要时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论证评审,择优推荐。

(二) 纵向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科技产业处及时下达立项通知,学院(部)、直属科研机构(平台)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签订项目合同书,统一交科技产业处审定后上报科研计划下达部门。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

(一)学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横向科研活动,必须签订相关技术合同,技术合同一律采用统一印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四技合同)文本,并需写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名单,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合同做到内容完善、责任明确,切实保障学校和项目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四技合同一式六份,其中三份交学校科技产业处留存,一份交所在单位备案,一份交项目委托方,一份项目组留存。未向学校和所在单位提交合同的项目,不能进行项目登记,不能开具发票,不能建立经费账户。

第十条  项目内容涉密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申请,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在提交审核时提出保密要求(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密级等)。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需要外单位合作(外协)时,项目负责人需以所在单位名义与合作(外协)单位签订协议,并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列明合作单位、经费分配及用途。

合作(外协)原则上应以我校承担的项目研究工作量为主,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确保合作(外协)的真实性、规范性。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项目研究的个人或其亲属和个人公司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作为科研项目立项依据,相关材料由科技产业处审核存档,项目经费到达学校后,科技产业处负责办理立项、入账手续。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和要求及时开展工作,按研究进度执行项目研究任务。

第十四条 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内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审核、报立项部门批准或合同委托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和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动的,项目组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确认,学校科技产业处审核,报立项单位批准后方可变更。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所负责的项目及经费仍留学校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是否变更由学校与立项单位协商确定。

外单位人员调入我校工作,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转入申请,经原单位同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科技产业处办理项目变更、转入及经费落账手续。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过程管理,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该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学校及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横向科研项目进展按照合同约定实施。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科技产业处、财务处根据《沈阳建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和财经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结题、鉴定与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或按合同约定完成研究任务,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或委托方要求按期申请结题。对于申请鉴定的,由学校上报相关部门组织进行。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产业处提交结题报告,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科技产业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横向科研项目未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研究任务的,须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延期。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所取得的论文、著作、专利、软件等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按科技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向科技产业处提交完整的档案资料(申请书、立项通知、计划书、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鉴定报告、技术报告等),科技产业处整理后交档案馆办理存档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结题未通过或被撤项的纵向科研项目,以及由于违约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横向科研项目,学校将在二年内不再推荐该项目负责人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对于给学校科研工作造成损失或对学校声誉造成影响的,学校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的申报项目资格。

第六章  学术道德与科研信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及科研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科研行为,维护学术道德,营造优良学风,参照《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针对有关部门/机构查出认定的,科技计划和项目申报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进行记录备案,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相应责任,以保证科研项目研究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涉及失信行为的项目,不得作为在学校任职条件、科研业绩奖励、岗位考核以及研究生招生等过程中的有效依据。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沈阳建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沈建科字〔2013239)、《沈阳建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沈建科字〔2013240)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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