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推进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健康发展,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等文件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研成果”)管理与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展示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机制,为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学术环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繁荣发展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为目标,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相统一原则,充分体现科研成果的现实性、价值性、创新性,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内容审核与质量评价,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学术导向,以促进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自由探索和创新。
第二章 科研成果认定
第三条 科研成果是指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含指导在读学生)以沈阳建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学术研究成果。
第四条 科研成果的形式包括:
1.著作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著作、工具书、软件、音像制品,以及不宜公开出版的有重大学术价值的著作等。
2.论文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的正式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国际及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ISSHP、CNKI会议论文数据库收录),在有ISSN序列号的正规外文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译文(以上不含书评、会议综述和报道、学术动态等)。
3.咨政建言类:被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采纳的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特别是被各级人大、政协正式列为提案并转发给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资政报告,以及在通过行政部门审核的内刊上发表的研究报告等。
4.网络类:以网络为载体首次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以及有一定积极影响的时事评论等(1500字以上)。
5.其他类:音乐作品、绘画作品、雕塑作品等艺术创作作品以及其他人文社科类成果。
第五条 著作类、咨政建言类、网络类和其他类科研成果管理实行按学期主动申报登记制度,每半年按照要求主动申报本学期科研成果完成情况,学校组织专家对相关科研成果进行审核与认定,便于学校和各单位及时掌握科研成果状况。
第六条 在职在岗人员均有义务按照要求主动向学校申报登记自己及指导学生取得的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科研成果,并提供相关科研成果出版、发表、采用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科研成果申报登记由各学院(部)、直属科研机构(平台)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申报登记工作,并将登记结果汇总后报送科技产业处。
第八条 申报的科研成果应为已经公开出版、发表或被采纳的成果。
第三章 科研成果评价标准
第九条 政治标准是科研成果评价的首要标准。科研成果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为人民服务,坚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十条 学风标准是科研成果评价的基本标准。科研成果应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或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质量标准是科研成果评价的重要标准。科研成果应符合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形势,面向学科前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理论探索和学术创新。
第四章 科研成果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取得科研成果的在职在岗人员是科研成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人及指导学生的科研成果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直属科研机构(平台)等单位对科研成果负有监管责任,应主动了解和掌握教师政治观念、思想动态和研究方向等,制定和完善符合工作实际的成果管理制度,加强党的理论政策宣传,做好科研成果申报认定、宣传报道、警示教育等工作。
第十四条 科技产业处、宣传部等职能部门对科研成果负有管理责任,坚持方向第一、质量优先和分类评价的原则,负责组织专家对科研成果进行审核认定、科研成果管理等。
第五章 科研成果奖励与问责
第十五条 对优秀的科研成果,学校按《沈阳建筑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经审核认定存在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问题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学校将取消科研奖励,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勒令改正,同时将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进一步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未尽事宜,根据情况,由科技产业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